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辩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规,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携游孝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磨链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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