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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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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无法办理房产证,从而无法进行银行贷款和抵押贷款。因为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所以购房合同在房管局是不能备案的。同时,购买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没有备案,就不能去银行做贷款,只能一次交清房款。并且,购买小产权房没有产权证,没有备案,就不能去银行做抵押,再者你买卖的时候可能也有很多的风险和坑。拆迁难补偿,质量没保证,小产权房交易难。最后,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没有明

法律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包括无法办理房产证,从而无法进行银行贷款和抵押贷款。实际上,“小产权”这个术语是对这种房屋的民间俗称。说白了,你要从合规性上来套的话,它其实是没产权。因为这种房子是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的,当然,你的购房合同在房管局是不能备案了。所以你就不可能拿到一个合法合规,有效的房产证。这其实就是小产权房,最大最大的问题。

此外,办理产权证,需要五证具备,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因开发商不具备五证,那么小产权房购买者无法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导致小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

同时,购买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没有备案,就不能去银行做贷款,只能一次交清房款。其实压力也蛮大的。那么你不能去银行做贷款,同理你未来也不能拿这个房子去银行做抵押,再者你买卖的时候可能也有很多的风险和坑。

二、拆迁难补偿,质量没保证

因不是房屋合法所有人,无法对抗国家的征地和拆迁,购房者很难得到补偿。若小产权房屋违反国家被强拆,购房人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索回房款的尴尬局面。另外开发商在建设小产权房屋时,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实际使用中很多小产权房出现墙体裂缝、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更无法达到防风、抗震、防水、消防的建筑规范和标准。一旦发生房屋质量纠纷,购房者维权难,最终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另外,入住后也存在收取物业费难,物业服务不到位等一系列物业管理纠纷。

三、小产权房交易难

小产权房若向非集体成员的第三人出售,因其没有房产证而无法完成产权过户,小产权房屋购买人完全可以与其他人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达到一房二卖或是多卖的目的,第三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证。

如果再说到遗产的继承等等方面,那麻烦真的是太多了。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没有产权,没有监管是个灰色地带,那这个房子质量好坏就全看这个开发商的心情和良心了。

但是缺少监督的情况下,说不定这个房子就可能有很大的质量隐患。以后的修缮、修葺可能就有比较大的问题。

拓展延伸

小产权房交易难:一房二卖、多卖隐患多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交易逐渐增多。然而,小产权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一房二卖”、“多卖”等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小产权房是指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定的房屋。这类房屋的转让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通过房屋交易市场等。

然而,在小产权房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以规范的问题。首先,“一房二卖”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卖家为了赚取差价,在购买小产权房后,再次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从而使得小产权房价格出现波动,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其次,多卖问题也较为突出。部分卖家在出售小产权房时,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与多个买家恶意串通,通过多个买家进行交易,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房地产交易监管,规范小产权房交易流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对于一房二卖、多卖等违法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从长远来看,要解决小产权房交易难的问题,还需要从源头上进行规范。应加大对小产权房的调查和管理力度,完善土地使用权证书制度,严格规范小产权房交易流程。同时,对于一房二卖、多卖等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包括无法办理房产证,从而无法进行银行贷款和抵押贷款。此外,小产权房购买者无法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导致小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购买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没有备案,就不能去银行做贷款,只能一次交清房款。拆迁难补偿,质量没保证,入住后也存在收取物业费难,物业服务不到位等一系列物业管理纠纷。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存在灰色地带,质量好坏全看开发商的心情和良心。因此,购买小产权房需要谨慎,最好选择合规合法的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教师法(2009-08-27) 第二十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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