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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工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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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工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1、案情简介

A超市系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6月24日,经营者为侯某,经营范围:零售卷烟、雪茄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图书、保健食品、皮具、日用百货等等……。2021年12月20日,该超市已被注销。陈某于2021年8月7日入职A超市从事销售水果的营业员。2021年10月3日早上,陈某在A超市生鲜部上货后,将纸皮拉到垃圾房放置,在卸纸皮的过程中,陈某的脚后跟不慎碰到了身后的叉车,导致陈某坐到了叉车上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检查,诊断:骶尾部软组织挫伤。陈某受伤后,就未在被告处上班,其在被告处工作时,被告支付了陈某2021年8月7日至2021年11月期间的工资计8420元。2022年6月15日,人社局认定陈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由A超市承担工伤主体责任。2022年6月30日,陈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鉴定费400元。

2022年8月10日,陈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资格、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陈某起诉至。

2、判决

被告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8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470元、评残期间生活津贴1668.80元。

3、律师分析

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在被告经营的超市上班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A超市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且陈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陈某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由于A超市于2021年12月20日被注销,其对陈某的赔偿责任应由该超市的开办者侯某承担。

2.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拾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参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十级2个月计发。现陈某要求7438元/月的标准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超过法律的规定。由于被告支付了陈某2021年8月7日至2021年11月期间的工资计8420元,其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月。据此,陈某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其本人的7个月工资,即7个月×2235元/月=1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7438元/月=14876元。陈某系超龄人员,被告未能在工伤保险部门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故该两项费用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陈某因受伤而停工接受治疗,其要求被告给其治疗期间的工资、评残期间的生活津贴符合规定,根据陈某受伤的部位,其停工留薪期时间为4个月,即陈某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0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陈某于2022年6月30日申请了劳动能力的鉴定并被受理,其生活津贴为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8月1日,计32天。因被告已给付陈某停工留薪工资至2021年11月,被告还应给付陈某2个月2天的工资,2022年2月1-2日系法定休假日,故停工留薪工资计算为2月计4470元;生活津贴为32天×2235元/30天×70%=1668.80元。

4、关联知识

(1)什么是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缺勤期间支付的工资待遇。一些地方规定中,也称之为病伤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概念,见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该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标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疾病救济费是不是区别于病假工资的一项单独费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实施)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可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不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的待遇叫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改为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实际是一回事,只是因为支付对应的时间段不同,才出现了两种称谓。

(3)什么是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是指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由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之外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医疗补助费的概念,最早出现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现已废止),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在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这个规定,现行有效。

5、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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