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外来人员失业能领失业金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累计总额的60%计发;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总额的75%计发;
3、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总额的90%计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薪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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