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与质押的区别及抵押担保的种类。
简短概括:抵押担保与质押是不同的担保方式,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押转移财产占有;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质押物由质权人保管;抵押物处置需协商或判决,质押物可直接处置。抵押担保的种类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财团抵押、共同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法律分析
一、抵押担保与质押是什么意思?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担保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三、抵押担保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四)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结语
抵押担保与质押是两种常见的债权担保方式。抵押是指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来偿还债务。质押则是将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来偿还债务。两者的区别在于质押转移了担保财产的占有,由质权人负责保管,而抵押仍由抵押人负责保管。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则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抵押担保的种类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财团抵押、共同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等。这些种类为债权人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以满足不同债务情况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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