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分手协议是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本质上属于身份关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双方分手协议中关于确定恋爱关系或解除恋爱关系等的协议内容是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因此,分手协议中相关的内容对当事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而协议中涉及到财产内容以及财产关系等则不属于身份关系的范围,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协议中的这部分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1、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自愿分手的意思表示。
2、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的处理意见。
3、关于同居期间双方共有财产的分割意见。
4、其他分手协议需要约定的内容。
法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这种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但是分手协议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视分手协议的内容而定。因为恋人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不受《民法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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