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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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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程序:

1、原告起诉;

2、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2、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一、民事诉讼要到哪里起诉

(1)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向该单位所在地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而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区域内,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域的起诉。

(2)为了方便原告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下列三种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起诉,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经常居住地起诉:

①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3)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下列案件应向法律行为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起诉:

①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起诉;

②对合同纠纷,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起诉;如果书面合同中已有协议,讲明发生纠纷要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中的某一起诉,只要这一协议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可以按协议的约定起诉;

③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讼,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

⑤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为追索损害赔偿后诉讼,应向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

⑥对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应向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三种案件应向专属起诉: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起诉;

②对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应向港口所在地起诉;

③对继承遗产的诉讼,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起诉。对原告准备起诉的案件,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按法律规定都可以受理,那么,原告可以任选一个去起诉。

如果已经向两个起诉了,应该由最先立案的人民受理。如果原告向起诉后,该发现不应由本院受理,这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将此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受理。对一起案件的受理,如果几个发生了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某一受理。

二、民事诉讼时间的规定

一般的情况下,民事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六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判决后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如果上诉,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因此,前后一共最少六个半月,最长是九个半月(加上延长期)。

但是,如果二审判决是发回重审,这就得回到一审按一审的程序重新审理。这样的重新审理,适用依然是一审的法律程序,是可以上诉的,这样就又会有可能是一个最少六个半月,最长是九个半月(加上延长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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