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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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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标准: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擅离职守、拒绝救治、违规试验、违反制度、使用未批准药品等行为都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主体、客体、过失内容、客观表现和危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要求达到严重不负责的程度。

法律分析

一、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二、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知道,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就是要求达到严重不负责的标准。

结语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主要要求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具体情形包括擅离职守、拒绝救治、未经批准试验性医疗、违反制度规定、使用未批准药品等。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指造成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等后果。与玩忽职守罪相比,医疗事故罪主体为医务人员,客体为医疗机构管理秩序,过失内容为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危害后果仅限于患者伤害。根据司法解释,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要求达到严重不负责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三百零四条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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