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居住用地70年业用地50年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储用地50年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