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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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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

行政赔偿案件,要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各自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这是程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在行政拘留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与被人身自由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不明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败诉风险,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

行政诉讼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情况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该内容由 杨新堂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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