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我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对婚姻的有无效力作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婚姻无效情形。对于无效婚姻,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呢?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可知,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双方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原则如下:
1、协议原则
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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