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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签合同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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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是一种著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活动中旅游社与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法》颁布后,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理旅游合同。

1、包价旅游合同《旅游法》第111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预先安排旅行,提供交通、住宿、饮食、观光、导游、领导等两项以上的旅行服务,旅行者按总价支付旅行费用的合同。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服务有过错,不论该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组团社就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可以说,包价旅游合同就是组团社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2、代理旅行合同《旅行法》第74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行者的委托,代理交通、住宿、饮食、观光、娱乐等旅行服务,征收代理费用的旅行合同,属于代理旅行合同。代办旅游合同,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轻,旅行社只要为代理服务的错误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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