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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否能够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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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能同时发生,它们的发生条件相互冲突。目前法律对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支持当事人的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主张继承权利。

法律分析

一、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否能够同时存在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能同时发生。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同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不能够同时发生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它们的发生条件相互冲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转继承之后是否还能代位继承

目前法律对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是支持当事人的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主张继承权利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三、转继承之后还能够代位继承吗

目前法律对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是支持当事人的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主张继承权利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结语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的情况,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则规定了转继承的情况,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目前法律对于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会支持当事人的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主张继承权利。因此,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能同时存在,但转继承之后再进行代位继承的情况可以得到一定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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