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援助中心管理水平,不断规范管理工作,建立本。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中心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中心必须依照档案资料如实向上级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中心必须建立健全与援助、调解活动相适应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援助、调解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五条援助中心每月上报当月的援助、调解案件种类和个数,汇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对突发性事件、事故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七条原始记录、内部资料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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