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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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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果去起诉,那么出借人需要提供欠条等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有保证人的,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被告,但是如果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该将借款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另外,知道借款人是借钱去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这样的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

一、法律认定伪造借条内容的标准是什么

借条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内容经过篡改、签字不是借款人本人或者是在没有真实借贷关系下订立的借条等,都是伪造的。发生借条被伪造的情况,受害人可以去起诉,要求判决借条无效,对于伪造借条的一方要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人不得伪造或者变造借条,伪造或者变造相当于用虚假的借条去进行诈骗的一种犯罪行为。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

2、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

3、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

4、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

5、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6、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假如是被伪造借条的当事人,对虽有自己签名,但对内容存异议,就可以申请内容鉴定,请求三方机构对的内容和签字的时间做出签订,然后根据文字成立的先后顺序及合理性做出中肯的鉴定意见。

二、一般只有有借条能起诉么

不是只有借条才能起诉,没有借条有其它的证据也可以起诉的;

借款人没有借条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可以起诉借款人,如果没有借贷关系成立证据的,可能不受理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个人借款协议要注意什么

(一)借条的名称最好不要写成欠条

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避免出现欠条可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要写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拒之门外。

(三)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还款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利息约定在借条中

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的支持。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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