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可以设立分公司。注意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之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规、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所谓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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