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
(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但是,无效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
婚姻被宣告无效,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
一、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有何规定?
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规定如下:
1、对非婚生子女,参照婚生子女的待遇,由父母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并可按约定定期探视;
2、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即将根据非婚生和婚生子女的年龄状况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谁抚养非婚生子女,谁抚养婚生子女。
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所生的子女或者已有婚姻关系的男或者女与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致孕所生的子女。
二、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如下:
1、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2、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双方可先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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