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因此,如取得上述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人,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减免备案手续。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