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只能教育批评,不能开除或者劝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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