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别人的营业执照经营有严重后果。如果因此造成损失,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及早与冒用者联系撤销冒用或起诉要求赔偿。盗用营业执照构成非法经营,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若数额达到刑事标准,触犯非法经营罪需追究刑事责任。不达标准则工商部门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法律,个体经营者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即以谁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债务由谁清偿,包括其家庭财产。
法律分析
用别人的营业执照经营后果比较严重。1、如果对方因使用贵司营业执照卖的产品给消费者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有可能贵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及早和冒用方联系撤销冒用,或者起诉要求赔偿。冒用他人公司营业执照构成非法经营,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盗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数额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其行为触犯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达刑事追究标准的,由工商部门给予工商行政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个体经营者发生经济纠纷时,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即以谁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发生债权债务时,将由谁负责清偿归还,债务偿还包括其家庭所有财产。
拓展延伸
未经许可经营他人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未经许可经营他人营业执照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被视为违法经营,并可能面临多种法律制裁。首先,违法经营他人营业执照可能会被认定为商业欺诈行为,涉及欺骗、虚假陈述等行为,从而引发刑事责任。其次,相关行为可能触犯商业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公司法等,导致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此外,监管部门也会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总之,未经许可经营他人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严重,可能导致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对个人和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因此,建议所有经营者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违法行为。
结语
未经许可经营他人营业执照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法规,这种行为被视为违法经营,可能面临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早与冒用方联系撤销冒用,或者起诉要求赔偿。请所有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_、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借用资质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与该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
2、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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