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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