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快递暂行条例》颁布实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因此,快递员以种种理由不送货上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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