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假如债主不慎将借条遗失,只剩下复印件,而债务人又一口否认存在借贷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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