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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具体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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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的免税范围是指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但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的支出不属于免税范围。

法律分析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具体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结语

根据相关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已经明确规定。福利费包括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然而,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各种补贴、补助,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非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的支出,不属于免税范围。以上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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