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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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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强制险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以及限额,事故车辆对交通事故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60000元

在2008年2月1日以后,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2008年2月1日以前,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1.2万元

2008年2月1日以后,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1.21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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