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想问:
我因与妻子感情不和,于去年向提起,但一、二审都以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可实际上我们早就没有共同语言,形同陌路了。请问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呢?
【评析】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是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具体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这里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主审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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