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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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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地位不同。下属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直属单位的地位略低于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下属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与的组成部门与直属单位基本上存在对应的关系。

2、人事任命方式不同。直属机构指的是各总局、总署,有权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这些部门的设立及其首长人事任免事务等事项,而无需经过及其常委会。这些部门不是的组成部门,因此它们的的行政首长,除有特别需要时,不能参加会议。

3、管理方式不同。部门管理机构,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由于有些事务需以国家名义行使,但有无必要设立直属机构,因此挂靠在某些部委下,但仍保留其国家名称。这些部门通过的行政命令不但需要成交办公会或常务会议审议批准,还应事先交由管辖的部委首长审议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第 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部设一人,副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各部、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请示报告,由决定。根据法律和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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