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药品经营企业可经营药品,经营范围包括: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