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凭证含义
债务凭证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二、债权凭证含义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三、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区别
1、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
2、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3、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4、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四、注意事项
1、债权凭证的实施对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减少积案,减轻的社会压力。
2、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使债权人承担风险,是责任的回归。
3、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迫使债务人尽早主动履行。
4、当事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时无需办理立案手续,方便当事人。
5、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对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广大民众甚至许多法官都认为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各地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系统内部特别是领导逐步形成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反观广大民众,由于人们注重的是执行结果,而非执行措施,不管法律文书名称叫债权凭证还是执行中止裁定书,人们都不会改变依然在开具“法律白条”的看法。同时由于法律文书名称的随意变化,更给当事人一种在糊弄人的感觉。影响形象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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