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
注:诉状及证据材料必须是A4纸,且纸张左侧预留2CM的装订线。如被告为两个时,则提交三份诉状及证据材料,依此递增提交。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
(3)、如原告为企业时,则提交:当年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公民委托的必须由本人签名,委托公民代理的须由认可;企业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委托人涉外、港澳台,其委托书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公证。
(5)、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证据目录一式三份(列清单,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九条。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将不予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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