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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的对账单格式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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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除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外,其他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其责任的条款,也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对方提示和说明。2、如未提示和说明,合同法规定合同相对方可撤销该条款,民法典规定相对方可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减轻了合同相对方的诉讼负担。3、明确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利于适用无效条款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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