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凭证不具有债权凭证的性质。不能完全证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何种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汇款,无法判断汇款原因,无法直接推定原因。被告之间构成事实贷款关系;虽然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不是书面的,但原告仍有义务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原告之间存在贷款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