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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私章备案和不备案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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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法定代表人名章,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签章,简称“法人名章”或“法人章”。

为了提升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深圳市把法定代表人名章纳入机关备案管理之列。这也是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与法人民商事活动多样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对法人的权利保障的必要措施。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代表法人的行为。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定代表人通过签字或加盖其名章履行职务行为,盖章效力等同于签名,又比签名具有更大的便利性。通过备案的法人名章具有和公章一样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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