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1)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2)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3)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4)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5)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6)有吸毒、等恶习的;
(7)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一、拘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机关的拘留和人民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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