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在目的、动因和前提上存在显著差异。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采取的强制手段,通常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此外,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而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条件方面,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在法律条件方面,只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 告诫: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告诫应书面进行,并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等。
3.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实施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当义务人不在场时,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最后,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此外,对于属于代履行的情形,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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