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是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副本,用于证明案件已经判决或裁决,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必要材料之一。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这些文件或证件可能因案件性质、执行标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备。
二、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1. 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 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审判的下列执行案:(1) 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2) 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 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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