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1. 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 受理。
3. 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4.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 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或者查明有以下情况逃避执行的,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情节轻重,处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单处或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无偿、不合理交易价格转移财产,致使无法执行的;
2. 隐藏、转移、损货或未经人民允许处分已向担保的财产的;
3.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是却违反人民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 与他人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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