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具体步骤包括:
1. 各级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审判管辖相适应;
2. 审阅案卷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3. 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核实证据、监督侦查活动的必要程序;
4. 听取被害人意见,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5. 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
6. 补充侦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时,需要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
审查起诉的期间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当案件经过一系列审查活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后,应当拟写《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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