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强制执行有多种措施,包括:
1. 拘留、罚款;
2.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3.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4.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5.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6. 搜查;
7. 强制交出财物或票证;
8. 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
9. 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10. 强制完成指定的行为;
11.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2. 被执行人高消费;
13. 出境;
14. 在征信(诚信)系统记录。
为了确保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对方拒绝实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内容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 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 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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