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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审查逮捕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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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证据条件、罪行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条件是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罪行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同时,新刑诉法还对逮捕的种类进行了完善,包括一般逮捕、径行逮捕和转捕。一般逮捕适用于大部分案件;径行逮捕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转捕适用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此外,新刑诉法还对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以及可能自杀或者逃跑。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的统一。在审捕环节,应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办理审捕案件,打破“构罪即捕”的思维模式,加强与机关的沟通、衔接,依法审查提捕案件是否符合径行逮捕条件和转捕条件等。同时,应全面考虑不捕条款,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不捕情形可以分为应当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和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不捕这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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