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自双方收到判决书后15天的上诉期满后,即可向法律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情况,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的,从收到一审判决开始最快要三个月左右时间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以及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在执行实践中,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此外,先予执行是指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而强制执行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存在强制执行可以先予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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