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参照《最高人民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笔者认为,被告人被处以行政拘留,而且行政处罚执行地是在拘留所,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被告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其所犯的犯罪行为又是同一行为。因此,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期限的计算时,应该扣减被告人被行政处罚期间的天数。
关于行政拘留能否折抵拘役刑期的问题,还是需要看实际的情况,若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那么在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就可以用之前行政拘留的期限折抵相应的刑期。但要是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这样情况下被拘留的日期肯定不应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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