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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行政拘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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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机关)依法对违反行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同时,它也不同于行政扣留,后者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另外,行政拘留与拘役也不同,拘役是由人民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相关规定: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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