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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执行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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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强制执行已过时效仍能继续申请执行,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实现,如果因超过时效就不允许申请人进行申请,那么其合法权益很可能得不到相应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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