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为执行主体,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其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确保行上秩序的实现。然而,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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