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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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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限

1.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 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5.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6. 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7. 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8. 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部门规章的设定权限

1.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 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

3. 有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听证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进行办理,特别是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所认定的处罚标准是不同的,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或者涉案金额巨大的还需要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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