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邮寄送达自挂号之日起15天和公告之日起15天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必须附送达回证。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超期送达对处罚决定有效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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