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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会前需要什么手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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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指当一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强制执行前,需要准备好以下申请材料:

1.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应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并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2. 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证明自己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3. 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应提供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及双方的仲裁协议书或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在准备好上述申请材料后,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1. 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 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 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4.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 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规定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中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等。

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除了要提交材料外,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对法律文书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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