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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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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债权人在有效的诉讼期限内可以直接向债务人和或者是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之后要求追讨债款。如果公告期限已满,债务人不应诉的,会对其房屋或者是个人财产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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