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1. 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 受理。
3. 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4.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 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通常受理被申请人的申请后不会立刻采取强制执行,受理后会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对方有履行能力却在期限内不履行或者明确拒绝履行的,才会采取强制执行。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或者查明有以下情况逃避执行的,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按情节轻重,处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单处或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无偿、不合理交易价格转移财产,致使无法执行的;
2. 隐藏、转移、损货或未经人民允许处分已向担保的财产的;
3.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是却违反人民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 与他人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一般拉说,是可以单独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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